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路。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杨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杨某乙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以找关系帮助杨某乙讨要有纠纷的资产为借口,两次共计骗取杨某乙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家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肖某某证言;
2.被害人杨某乙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