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进入淮安市淮阴区沈阳路商联超市、香港路长江西路路口西侧商联超市,盗窃超市内生肉、水果、化妆品等物品,其中被盗化妆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134元。
1、2019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淮阴区沈阳路商联超市内盗窃排骨(价格无法鉴定);
2、2019年3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淮阴区沈阳路商联超市内盗窃梦妆面霜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元;
3、2019年4月中旬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淮阴区沈阳路商联超市内盗窃猪排骨三根(价格无法鉴定);
4、2019年4月中旬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淮阴区沈阳路商联超市内盗窃葡萄一串(价格无法鉴定);
5、2019年4月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淮阴区沈阳路商联超市内盗窃梦妆面霜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元;
6、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淮阴区沈阳路商联超市内盗窃火龙果一个、梦妆面霜一瓶,经鉴定梦妆面霜价值人民币259元;
7、2019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淮阴区香港路长江西路路口西侧商联超市内盗窃兰蔻润肤水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元;
8、2019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淮阴区沈阳路商联超市内盗窃猪蹄两个、大宝面霜一瓶,经鉴定,被盗大宝面霜价值人民币9.5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 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郭明璐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本,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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