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镇**公司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含山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月24日、2020年6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行政拘留九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服装厂宿舍**楼**房间,窃得被害人代某某现金人民币1135元。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照片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1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丽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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