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保定市未来石**饭店员工(案发时),同住一个宿舍。2020年6月16日下午,杨某某利用偷拍的王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工商银行信用卡62524700********)信息,将该卡与其注册的微信号(杨某某用1990332****手机号申请)绑定。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至6月17日1时许,杨某某分七次用该微信号盗刷(套现)王某某信用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用于购买手机。2020年6月21日杨某某亲属退还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称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7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证手机卡一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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