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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大城县,住大城县臧屯乡**村,无业。2005年5月因盗窃被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7月因盗窃被河间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沧州市中心医院,在综合楼19楼女更衣室内盗窃李某某华为手机一部,价值3100元。后杨某某将该手机卖于廊坊一手机门市,所得赃款予以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郭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物证照片:被盗手机照片;

6.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8.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子华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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