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6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本村村民宋某某、张某某家院内,盗窃女人贴身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进入他人住户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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