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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4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到济源市**镇**村被害人赵某某家买了一只奶羊,支付了4000元。当天,杨某某到赵某某家送所欠的500元时,将赵某某放在沙发垫下的3500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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