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2000********,汉族,小学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长垣县**镇**村被害人赵某某家附近,将赵某某停放在其家西屋外胡同内的一辆红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360元整。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车辆合格证、保修卡、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长垣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锋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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