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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西省乐安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至6月2日期间,经预谋,被告人杨某某采用爬窗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大楼住户家里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800余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1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采用爬窗手段进入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大楼**室盗窃作案,窃得被害人周某放置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2700余元。赃款已被挥霍。

2.2020年5月31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采用爬窗手段进入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大楼**室盗窃作案,窃得被害人周某放置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1710元的华为麦芒7手机1只。赃款已被挥霍,华为手机已被丢弃。

3.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欲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大楼**室盗窃作案,后被被害人水某某发现,未窃得财物。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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