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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6********,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里村远东路卡米网络会所10号机处,趁被害人陈某某睡着将其放在桌上的苹果11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1000元销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飞云动车站阳光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德忍

检察官助理:卢盈盈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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