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新昌县**街道**路**弄**号三楼楼梯右边第一个房间,发现无人且门未关便进入房间,窃得李某某挂在墙上皮包内的人民币600元。
2、同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新昌县**街道**路**弄**号一楼的厨房,发现无人且门未关便进入房间,窃得俞某某放在厨房间裤子里的人民币500元。
3、同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新昌县**街道**路**弄**号三楼楼梯右边第三间房间,发现无人且门未关便进入房间,窃得吴某某放在桌子上皮夹内的人民币700元。
4、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新昌县**街道**路**弄**号一楼的厨房,发现无人且门未关便进入房间,窃得俞某某放在厨房间裤子里的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入户盗窃四次,合计窃得人民币2100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杨某某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