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街**村**杨**号。2005年3月15日因犯放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5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诸暨市暨阳街道美景新村17幢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车内的2800余元人民币和一包中华香烟,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全额退缴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据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道路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检察官助理:周峰光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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