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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07月08日19时许,驾驶电动车来到三亚市**学院**栋**楼后的车棚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随后杨某某观察四周无人时将自己驾驶的电动车停放好。然后将胡某某的电动车的车牌拆除,便将该电动车盗走。2019年7月25日03时许,杨某某在驾驶盗窃来的电动车经过下洋田路口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型号:TDR2****,车架号:L5XDEIZU2********)价值人民币4455元。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电动车车牌一张;2.书证: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到案经过、电动车检验合格证、购车发票等;3.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陈述:胡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三亚市**路**巷**号,联系电话:1887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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