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现已查明盗窃事实如下: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路**巷**号**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床头柜上的钱包现金2100元人民币。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碧岭社区**巷**号**房,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的床垫下现金3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袁伟宏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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