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乡**村**屯*号。2007年7月31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石岩街道**大道2*6号一楼大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雅杰牌电动车。公安机关于当日17时许抓获杨某某,并缴回该电动车发还李某某,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结束后执行。2020年5月11日,李某某被盗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1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日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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