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2011年3月因犯有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1年8月31日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塘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逃,另案处理)预谋盗伐被害人储某某种植在宝安区**街道**村**自家果园内的一棵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沉香树,盗取树中的沉香。17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利用携带的电锯、斧头等工具将沉香树伐倒,沉香树在倒下时将被害人果园中的一处房屋压毁。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盗取结香木块时被发现。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并从其背包内缴获被盗的沉香木。
经鉴定,被盗伐的沉香树价值人民币1万元,已结香的沉香木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压毁的房屋价值不详,尚未维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伐的沉香树和被盗取的沉香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有罪供述;5.鉴定意见:植鉴字【2019】第2019-0216号,深宝价认定[2019]2029号,宝安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函和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关于无法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6.扣押、辨认、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形成的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重新鉴定的电话录音光盘一张,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盗窃沉香偷砍他人种植在自家果园的零星树木,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0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被盗伐的沉香树和被盗取的沉香木,已发还被害人。被损毁的房屋维修费用不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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