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6月19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区**楼下人行道时看见被害人赵某某醉酒呕吐,在被害人附近转了一圈后走过去拍了一下赵某某,在确定赵某某已经睡着后,盗窃了其掉在膝盖下方地上的一部苹果牌XS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25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路人。
同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区**路路边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南湖派出所出具的录像来源说明、视频研判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附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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