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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新城一家贷款公司门口,操作被害人江某某的手机帮江某某办理网络贷款,在“还呗APP”成功办理贷款人民币5800元后,杨某某偷偷将该5800元转走并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和督促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江某某损失人民币2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还呗APP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界面截图、谅解书、还款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陈律成

检察官助理  潘学谦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5852****;

2.补充材料拾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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