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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街**街**号**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步行至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西端下坡处停车棚内,将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白色小刀牌TDP—1641Z型电动车盗走,随后更换该电动车启动开关,将车辆个人使用。至12月9日9时许,被害人孙某某根据被盗车辆上安装防盗软件定位显示,在孝感市孝南区长征南路将正在骑行盗得电动车的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案发后,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书院派出所制作《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盗窃防盗电动车轨迹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据、小刀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盗窃财物数额2150元;有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四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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