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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曾于2020年5月11日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均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路**超市侧门门口,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战神款拼装电动车。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电动车购买发票及行驶证、指认物证照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2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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