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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号,现住地同户籍**。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2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凌晨5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武汉市**医院**广场,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绿能牌TDT016Z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上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8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物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涉案车辆车架号、涉案车辆购买收据及购买账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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