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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于2019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和平街仁和路地铁站C出口旁车棚,用钥匙套开车锁,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35元。

同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和平街仁和路地铁站D出站口旁车棚,采取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优狐”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20元。

被告人杨某某后被查获归案,赃物未追回,其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光碟2张、监控视频截图一组;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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