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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武汉市口区**社区**楼,无职业,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武汉市口区公安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世龙,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0月2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6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武汉市口区**街**号**门口,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电动车上的一个快递袋盗走,该快递袋内装有各式手表47块和各类化妆品若干。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182.85元,被盗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211.81元。

2019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武汉市口区**路**快递店门口,将被害人洪某甲在货车上的两个快递盒盗走,该快递盒内装有各类化妆品若干。经鉴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119.9元。

2019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武汉市口区**路**快递店门口,将被害人洪某甲在货车上的一个快递袋盗走,该快递袋内装有各式手表32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447元。

2019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武汉市口区**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166元。

2019年7月14日16时许,被害人黄某某武汉市口区**路**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某控制并扭送至派出所。以上被盗物品总共价值人民币7360.66元,赃物已大部分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盗手表、化妆品网购商品清单、发货单号,被盗电动车购买收据;2、物证:被告人杨某某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被盗的手表、化妆品、电动车等物品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魏某某洪某乙黄某某的陈述;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现场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立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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