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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栋**号。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8月3日被裁定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2时许,焦某某(另案处理)在株洲市荷塘区**岭**市场门面发现停放了一辆未拔钥匙的摩托车,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到场实施盗窃,杨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至天元区***厂旁将车牌取后,将车停放在天元区**小镇前的摩托车停车点。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2020年8月24日17时,被告人杨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医院靠河边的停车位发现一台较新的黑色乐士牌两轮摩托车大锁未锁好,遂将该摩托车盗走,之后将这辆摩托车以1500元钱的价格卖到了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的***寄卖行,该被盗摩托车现已返坏给被害人谢某某。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240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第一次盗窃的犯罪行为中,杨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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