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邵东县*村**组**号,现住邵东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邵东县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某、陈某某、金某、尹某甲多次在邵东县**县盗窃摩托车。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双峰县**路附近盗窃一辆灰色赛摩摩托车。
2019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某等人在**县**镇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豪爵牌125型男式摩托车。
201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县**镇**KTV旁盗窃被害人禹某乙的一辆红色三铃牌摩托车。
2019年5月1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某等人在**县**镇**小区内盗窃一辆蓝色豪爵摩托车。
2019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在**县**中对面盗窃一辆鬼火摩托车。
2019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某等人在**镇**网咖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赛摩摩托车。经认定,被盗六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物品、决定书、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价格认定意见书、抵押协议、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陈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江某某、付某某、刘某甲、尹某丙、尹某丁、李某某、王某甲、禹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禹某乙、刘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陆页,光盘伍张。
3.证人名单:金某某、陈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江某某、付某某、刘某甲、尹某丙、尹某丁、李某某、王某甲、禹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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