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附近。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分别在2019年9月份和2020年4月份期间实施两次盗窃,具体情况如下:1、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公交车站旁,见受害人黄某甲将一台黑色电动车停放在路边,杨某某发现该电动车方向盘下的一个盒子里有一台黑色的**手机,杨某某趁被害人离开之机将该手机偷走;2、2020年4月16日早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路**往**路走,见受害人赵某甲将一台蓝色的**手机放在衣服外套右边的口袋里,杨某某尾随赵某甲在**路口时趁机将其手机扒走。
经鉴定,被盗黑色**手机基准日市场价格为150元,被扒蓝色**手机基准日市场价格为500元。共计为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前科材料、监控截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赵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文书;6.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实施两次盗窃行为,一次盗窃他人财物,一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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