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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8月28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玉门市新市区官庄联合公司“大漠采沙场”附近捡垃圾时,见采沙场一电线杆上变压器、配电柜等物品掉落地面,遂顺手牵羊,扯下配电柜上部分铜线盗走后变卖。2020年9月30日,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该案无法提供被盗配铜线数量等相关资料,无法认定价格。

2、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玉门市黄闸湾镇梁子沟村二队防风林附近捡垃圾时,窜至该防风林8标-1号井房,趁无人看管之际,推门入内,持手钳剪断井房内水泵动力柜连接电线,窃得水泵动力柜及柜内水压变频器1个,后将窃得赃物以废铁变卖,非法获利80余元。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压变频器价格为6688元、水泵动力柜价格为1900元,共计8588元。

3、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玉门市新市区南门村一组“三道峡沙场”附近捡垃圾,期间窜至该沙场南侧200米一电杆处,趁无人之际,持手钳剪断该电杆下配电箱连接电线,窃得配电箱及配电箱内水压变频器1个,后将窃得赃物以废铁变卖,非法获利80余元。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频器价格为960元,被盗配电箱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4、2019年12月1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玉门镇南门村一组防风林附近捡垃圾,期间窜至该防风林7标-1号井房,因井房门锁已坏,其推门入内,持手钳剪断井房内配电箱连接铜线,遂将剪下的铜线盗走,后将窃得赃物以废品变卖,获得赃款数额不详,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景某某、魏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敬弢

检察官助理:张桂花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黄色、深蓝相间钢丝钳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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