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居住的睢县**乡**小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5号楼下的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163元。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5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睢县**乡**家园小区将罗某某正在充电的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购买价值12800元。经鉴定,被盗的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4500元。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和作案时所穿衣服(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领条等;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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