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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2000********,侗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铜仁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晋江市**镇**工业园内公司宿舍楼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廖某某1辆"玉骑玲"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

2.2019年1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晋江市**镇**工业园内公司宿舍楼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罗某某1辆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东之”牌中沙型二轮电动自行车。

3.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晋江市**镇**路**村“**”电动车车行内,盗走被害人周某某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比吉文”牌中沙型二轮电动自行车。

4.2019年11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晋江市**镇**路**村**巷子,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台铃”牌小公主型二轮电动自行车。

2019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工业园**路路边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追回上述“东之”牌中沙型二轮电动自行车、“比吉文”牌中沙型二轮电动自行车、“台铃”牌小公主型二轮电动自行车发还相应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监控录像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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