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世松,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三穗县**镇**站。因犯强奸罪(未遂),2015年9月6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杨世松在三穗县八弓镇世纪豪庭“世纪豪庭平价粉馆”内,趁被害人雷某某不备,将其一部朵唯牌手机盗走。后又将雷某某手机微信零钱970元和微信所绑定的卡内的4600元转至张某某手机。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292元。案发后,三穗县公安局追回所盗手机和现金4630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刑事判决书、雷某某个人银行帐户流水清单、户籍信息表;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世松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7.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松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承云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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