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8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3********,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6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21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县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2日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0日被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8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至2019年6月6日先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六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5日9时22分,被告人杨某甲进入铜仁市碧江区区政府七楼组织部748办公室,将被害人刘某某内的钱包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
2. 2019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进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7楼7017办公室,将被害人杨某乙摆放在柜子里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盗走。
被告人杨某甲盗窃金额共计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燕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侦查卷3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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