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辟展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鄯善县柯克亚路500号鑫汇管件厂院内,将鑫汇管件厂院内堆放重达约1吨的面包铁盗走,后销售给鄯善县火车站镇恩会废品收购站,获利170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面包铁价值2800元。
2、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鄯善县泰玺实业有限公司铸管厂院内,将堆放在院内重达约600公斤的废铁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朱国华。
3、2020年4月20日至6月24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鄯善县泰玺实业有限公司铁厂院内,将堆放的重达约3吨的面包铁盗窃走,并将1吨左右面包铁销售给朱国华,获利1500元。因在盗窃过程中三轮摩托车故障,遂将盗走的剩余2.2吨面包铁藏匿于鄯善县泰玺实业有限公司西大门处道路南侧的林带内。后经价格认证,被盗面包铁价值8400元。其中未销赃2.2吨已发还被害人。
4、2020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军工望江牌三轮摩托车窜至鄯善县柯克亚路泰玺实业有限公司西堆料场,盗窃堆放的洗煤设备底座及废旧钢材时,被鄯善县泰玺实业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现并报警,杨某某于当日5时30分被鄯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价格认证,被盗设备价值5547.8元。被盗设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5.鉴定意见:鄯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锋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鄯善县辟展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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