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32001********,彝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中兴街48号2-2劳务公司集体宿舍内,趁被害人豆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后在高新区曾安路12号附1号“诺亿手机维修店”将该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1100元。经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20元。

2020年6月30日1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帕维亚网咖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2020年9月29日,民警在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镇**村**村**号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1013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关押在沙坪坝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57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