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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工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文峰古街夜尚酒吧附近,见此处停放的一辆玫瑰之约二轮电动车车钥匙未取,欲据为己有。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陈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二轮电动车上的车钥匙盗走。2019年12月26日6时许,杨某某又来到此处将这辆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涪路涪江二桥下人行道停车位处,见此处停放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欲据为己有。遂趁无人之机,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舒某某放于此的这辆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42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盗窃财物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舒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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