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路**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4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镇**路**栋**的出租房,教唆未成年人蒋某甲(15岁) 和蒋某乙(15岁)盗窃摩托车。同月23日凌晨2时许,蒋某甲和蒋某乙至**镇**路**街**号**宾馆旁摩托车停车位,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渝D3****黑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交给杨某某。杨某某从淘宝上购买锁芯换掉摩托车原来的锁芯后,同月25日交由蒋某甲以人民币2700元(以下币同)的价格卖给丁某某。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8212元。
2020年6月28日,杨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界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曾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晓晴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十四页
3.证人名单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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