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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乡**村**组,现租住在长沙市望城区**小区***废品店。2016年4月,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1月,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采用卸螺丝直接盗取的方式,先后3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的电池,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池3组共18个价值人民币1889元(以下币种相同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5日凌晨,杨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组**个,随后以210元的价格销赃给回收废品男子。获利赃款被杨某某挥霍。

2、2019年10月10日晚,杨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组**个,随后以210元的价格销赃给回收废品男子。获利赃款被杨某某挥霍。

3、2019年11月1日晚,杨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组**个,随后以210元的价格销赃给回收废品男子。获利赃款被杨某某挥霍。

2020年4月2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款收据、合格证、关于涉案电动车电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被抓获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鸣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湘阴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

2.案卷2册和补充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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