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4********,湖北省公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新乐村**组。因犯盗窃罪,2003年12月9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吸毒于2014年3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4年3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1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镇菜市场旁的紫燕百味鸡门店,趁被害人黄某某店内睡觉之机,进店将被害人放置在店内的400元人民币散钞和一台粉色的OPPO手机盗走,逃离现场。被盗手机以8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64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