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0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洋县武康路丽景花园小区东侧空地中国移动洋县6基站,趁无人之机将该基站内6张业务板及59个板卡PON光模块盗走。于当日下午将该基站被盗物品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网上联系的山东买家销赃,非法获利12750元,该赃款全部用于挥霍。经洋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损失价值18586.29元。
2019年8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由其家中窜至洋县黄安6基站,趁无人之机将该基站的2张主控板及4张业务板、47块PON光模快及4个传输光模快盗走,于当日下午将该基站被盗物品通过圆通快递邮寄至网上联系的广东买家进行销赃,非法获利10500元,该赃款全部用于挥霍。经洋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0686.5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盗物品损失共计59272.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价值59272.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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