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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现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巷**号楼**楼租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金花校区南门,用之前捡得的学生卡进入该校教学二号楼3楼的阶梯教室伺机作案。

201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被告人杨某某开始实施盗窃,具体盗窃过程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教学楼4楼404教室中间盗得一台黑色thinkpad笔记本电脑(经评估为1600元)及300余元现金,在该教室靠窗边盗得一台玫瑰金色ipad(经评估为1783元);

2、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教学楼4楼405教室盗得一台银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价格鉴定未作出);

3、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教学楼4楼406教室讲桌旁盗得一台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价格鉴定未作出);

4、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教学楼4楼407教室盗得一台红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价格鉴定未作出);

5、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教学楼410教室后排靠窗位置盗得一台玫瑰金色ipad2017pro,10.5英寸(经评估为3374元);

6、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教学楼414教室后排桌上盗得一台金色ipad(经评估为2100元)及一台银灰色华为matebooke(经评估为4154元);

7、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教学楼416教室后排靠窗位置盗得一台灰色ipadmini4(经评估为1089元),在该教室前排靠窗位置盗得一台黑色小米平板4plus(价格鉴定未作出);

8、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教学楼3楼304教室后排靠窗位置盗得一台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价格鉴定未作出)及一台ipad(价格鉴定未作出)。

2019年12月11日凌晨6点,被告人杨某某从西安理工大学南门离开并打车回到其租住的**村。当日14时,被告人杨某某将所盗财物在新华门附近以10300元销赃。

2019年12月12日22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处被抓获,现场查获赃款6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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