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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5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路**号1999年1月4日因强奸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9月30日因诈骗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2月3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K08****黑色江淮皮卡车至青田县**街道职业高中二期工地,通过用皮管插入油桶进行导流的方式,将存放在工地的五个油桶中的约800余升柴油导流至其皮卡车后斗白色油箱内,后驾驶皮卡车逃离现场。被盗的800余升柴油价值约人民币4744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青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驻人口信息登记表,前科材料,归案经过,调解书,视频截图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油价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截图。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4744元的柴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0年42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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