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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沙区**小区**旅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 12 月 24 日 0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建华区东市场小区 1 号楼一单元外挂楼梯处将被害人邱某某(女,33岁)的蓝色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偷走。

2.2020 年 1 月 22 日 23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建华区天增小区 3 号楼一单元处将被害人王某某(男,31岁)的黑色雅迪牌征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75元)偷走。

3.2020 年 1 月 29 日 0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建华区东市场小区南门 30 号楼三单元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男,39岁)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365元)偷走。

4.2020 年 1 月 30 日 0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建华区嘉禾国际 12 号楼三单元处将被害人连某某(男,46岁)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偷走。

5.2020 年 1 月 30 日 0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建华区嘉禾国际 12 号楼三单元处将被害人杨某某(男,40岁)的紫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偷走。

6.2020 年 1 月 30 日 1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建华区嘉禾国际 31 号楼一单元处将被害人韩某某(女,44岁)的黑色华承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偷走。

综上,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3,93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在建华区东市场小区16号楼处被建华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

2.被害人邱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连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工业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继强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齐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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