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翁源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被告人杨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驾驶粤FYP****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来到新丰县**镇**村、**村、**村等地,利用自制工具盗窃到被害人廖某甲、邹某某、廖某乙、张某某、梁某某家的狗共5只。案发后,新丰公安局在弃车现场扣押了被盗的5只狗,现已返还给上述被害人。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5只狗于2019年9月4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仟贰佰陆拾陆元整(¥4266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4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散件若干。
2.证据目录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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