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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起诉书)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1011986********,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杨某某与他人预谋后,以邀约嫖娼人员到金钟社区五组肖某某家出租房内嫖娼为名,先后五次伙同他人对嫖娼人员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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