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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8〕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1日22时,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工业园**栋**楼楼梯**处,盗窃被害人易某某放在该处的一纸箱子装好的服装包装袋,后因为楼下有保安出现,杨将所盗包装袋丢弃在二楼与一楼楼梯转角处后逃离现场。

2、2018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工业园**栋**楼电梯口,盗窃被害人毛某某放在该处的两匹半布匹。

3、2018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工业园**栋**楼**楼楼梯**处,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五袋半蛇皮袋装的服装包装袋。

2018年7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工业园**栋**楼意图盗窃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包装袋的照片;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提取笔录、对案笔录及照片、送货单、发货单、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易某某、毛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勇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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