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8********,苗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号。曾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3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分别窜至余姚市小曹娥镇**寺、余姚市泗门镇**庙(现已更名余姚临山**林)、余姚市泗门镇**庵、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寺院、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采用钳子撬坏功德箱、用手伸入功德箱内、倾倒功德箱等手段,盗窃功德箱内现金,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2660元:

1、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盗窃功德箱内50元现金。

2、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余姚市泗门镇**庵盗窃盗窃功德箱内1100元现金。

3、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余姚市泗门镇**庙(现已更名余姚临山**林)盗窃功德箱内5元现金。

4、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盗窃功德箱内300元现金。

5、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寺院盗窃功德箱内300元现金。

6、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盗窃功德箱内500元现金。

7、2019年9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至余姚市小曹娥镇**寺盗窃功德箱内300元现金。

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至余姚市小曹娥镇**寺盗窃功德箱内105元现金。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在临山镇湖堤村新市街251号龚雪章宾馆门口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4份、收款收据、人员档案;

2.证人杨某丙、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