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分别窜至余姚市小曹娥镇**寺、余姚市泗门镇**庙(现已更名余姚临山**林)、余姚市泗门镇**庵、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寺院、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采用钳子撬坏功德箱、用手伸入功德箱内、倾倒功德箱等手段,盗窃功德箱内现金,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2660元:
1、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盗窃功德箱内50元现金。
2、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余姚市泗门镇**庵盗窃盗窃功德箱内1100元现金。
3、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余姚市泗门镇**庙(现已更名余姚临山**林)盗窃功德箱内5元现金。
4、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盗窃功德箱内300元现金。
5、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寺院盗窃功德箱内300元现金。
6、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庵盗窃功德箱内500元现金。
7、2019年9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至余姚市小曹娥镇**寺盗窃功德箱内300元现金。
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至余姚市小曹娥镇**寺盗窃功德箱内105元现金。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在临山镇湖堤村新市街251号龚雪章宾馆门口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4份、收款收据、人员档案;
2.证人杨某丙、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宗华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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