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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_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铁检刑检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刑事拘留(未羁押),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杨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沿223省道从怀化市区步行前往辰溪县。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步行至沪昆线K1504+280M处龙地坨公铁跨线桥附近时,想到因疫情影响不能回家,多次往返各地,打工所得收入因乘车已全部花完,便产生用石块砸击火车报复铁路进行泄愤的想法。随后,杨某某在龙地坨公铁跨线桥上,先后三次从周边公路附近搬运重约15千克至38千克的石块至该桥护栏上,等有火车通过时将石块推下,砸击火车,造成3列牵引机车毁坏并有倾覆危险。具体如下:

1.3月15日1时30分许,10785次列车运行至龙地坨公铁跨线桥时,杨某某用重约15-20千克的石块砸中牵引机车HXD1-1334号机车,造成该机车A车车顶绝缘瓷瓶受损。

2.3月15日1时51分,19032次列车以86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运行至龙地坨公铁跨线桥时,杨某某用重约15-20千克的石块砸中牵引机车HXD1-1302号机车,造成该机车B车运用方向非操纵端工作受电弓右侧、内滑板上框架角弓、上框架转轴撞损变形严重、机车车顶天线破损。

3.3月15日3时15分,51054次列车以每小时75公里的速度运行至龙地坨公铁跨线桥时,杨某某用重约38.4千克的石块砸中牵引机车HXD1-1393号机车,造成该机车B车冷却塔车顶滤网被砸破、车顶大盖边框变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怀化机务段关于请求协助调查行车安全事件的函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破坏正在运行的火车,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王早春

检察官助理  吕  磊

                                 20209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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