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冒充女性身份,通过QQ寻找男性被害人,谎称“与男朋友分手,欲将苹果iCloud内的合照进行删除”,诱使对方登陆其提供的苹果ID账号,待被害人登陆成功后,被告人杨某某即修改苹果ID账号密码并远程挂失,致被害人苹果手机锁机无法使用,被告人杨某某以此向6名被害人勒索人民币合计7291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4日,采用上述方式,欺骗四川省中江县的被害人蓝某某登陆其提供的苹果手机ID账号,被告人杨某某即修改苹果ID密码并远程进行挂失,致被害人蓝某某苹果手机锁机无法使用,后向被害人蓝某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6日,采用上述方式,欺骗江苏省江阴市的被害人李某某登陆其提供的苹果手机ID账号,被告人杨某某即修改苹果ID密码并远程进行挂失,致被害人李某某苹果手机锁机无法使用,后向被害人李某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3日,采用上述方式,欺骗湖北省孝感市的被害人万某某登陆其提供的苹果手机ID账号,被告人杨某某即修改苹果ID密码并远程进行挂失,致被害人万某某苹果手机锁机无法使用,后向被害人万某某勒索人民币795元。
4.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7日,采用上述方式,欺骗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被害人刘某某登陆其提供的苹果手机ID账号,被告人杨某某即修改苹果ID密码并远程进行挂失,致被害人刘某某苹果手机锁机无法使用,后向被害人刘某某勒索人民币800元。
5.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采用上述方式,欺骗江苏省南京市的被害人丁某某登陆其提供的苹果手机ID账号,被告人杨某某即修改苹果ID密码并远程进行挂失,致被害人丁某某苹果手机锁机无法使用,后向被害人丁某某勒索人民币2596元。
6.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采用上述方式,欺骗新疆奇台县的被害人张某某登陆其提供的苹果手机ID账号,被告人杨某某即修改苹果ID密码并远程进行挂失,致被害人张某某苹果手机锁机无法使用,后向被害人张某某勒索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苹果手机、电话卡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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