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2********,汉族,中专,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某甲:
1、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甲通过联系后,杨某甲将其公司甘肃建投培训中心报名参加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的402组人员信息,指派其公司员工张某某整理后通过QQ转发至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将该402组人员信息非法添加至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www.gstsks.com后台服务器,并通过自制虚假印章,将402组人员信息配套制作虚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交与杨某甲,从杨某甲处非法获利241200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贺某某联系后,由贺某某联系甘肃新能源高级职工培训学校老师温某某等人搜集在培训学校报名参加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的292组人员信息,由贺某某通过QQ转发至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将该292组人员信息非法添加至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www.gstsks.com后台服务器,并通过自制虚假印章,将292组人员信息配套制作虚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交与贺某某,从贺某某处非法获利8176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扣押清单、银行明细及财产冻结、证明自首经过等;证人温某某、杨某甲、贺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丽
书记员:白 君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起诉书八份。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杨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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