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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现住**********号,农民,1999年12月21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6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六大队抓获并羁押于南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3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4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兰某某”和“咪某某”(二人身份不明)通过“孟某某”(身份不明)和媒人介绍,以娶亲为名诈骗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陈某某“彩礼”96000元、许洋“彩礼”9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兰某某”、“咪某某”、“孟某某”在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进行婚姻诈骗,杨某某通过手机与“兰某某”共同预谋逃跑,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从南宁到安阳市火车站,租坐私家车到安阳县吕村帮助“兰某某”、“咪某某”、“孟某某”从安阳逃回越南。被告人杨某某从中获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被害人苏某某、陈某甲、许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三名实施婚姻诈骗的妇女,并且帮助其逃跑从中获取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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