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广场**栋**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沈某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在逃,同年5月27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对象。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在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该沈某某涉嫌犯罪,仍多次提供住处供沈某某藏匿,并为其提供资金3000元,帮助沈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对提供窝藏地点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劲松
检察官助理:陈 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6636****;
2.起诉书正副本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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