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五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8********,小学毕业,住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8月2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1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2月13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8********,高中肄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城*号楼****室,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1月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2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2000********,初中毕业,住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无业。因寻衅滋事2016年5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1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2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伙同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许昌市魏都区**大道*酒吧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郑某某产生矛盾后,殴打二人并致伤。经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郑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已与两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均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某
二0二0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
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张某某住址:许昌市魏都区****城*号楼****室,联系方式:155********;孙某某住址: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联系方式:185********)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