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汉族,高中文化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戴某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得知提供身份证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可以获利。后戴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5月、9月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在某市某区等地注册广州顺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宁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夏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共计8家公司,并利用注册的公司到银行机构办理对公帐户,并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于杨某某,戴某某、陈某某共获利11080元。
2019年6月,淅川县公安局在办理“20190506王某某被诈骗”一案中,发现该案部分资金流向上述被告人所开户的公司对公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他人以虚假注册公司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虚假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出售,三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娣
助理检察官: 王 昊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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